近日下发的《洛阳市2018年水环境质量考核暨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我市将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出现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考核扣分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办法》指出,城市区市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出现1个水质达到Ⅱ类及以上的,给予水源地所在城市区生态补偿20万元;陆浑水库市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为Ⅱ类以上的,给予嵩县生态补偿20万元。
城市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扣收水源地所在城市区生态补偿200万元;栾川县汤营断面水质不达标时,扣收嵩县、栾川县生态补偿各100万元。
在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方面,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Ⅱ类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Ⅰ类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给予县(市)生态补偿20万元。当月单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扣收所在县(市)生态补偿200万元。
在水环境风险防范方面,当月凡发现河流水质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县(市)区经济损失外,一次性扣收生态补偿200万元。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主要河渠每发现一处黑臭水体(坑、塘)或排污口的,对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扣收生态补偿50万元。次月排污口仍未整改到位的,继续扣收。
根据《办法》要求,对单月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辖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连续2个月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约谈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对连续3个月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除公开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外,对该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攻坚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绩效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委)备案。(洛阳日报记者 高峰 通讯员 马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