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18年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在80%以上;到2020年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意见》指出,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坚持标准指引,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女职工实际需求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具体来说,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含一级道路客运站等)、商业中心、医院、公共文化场馆、商务楼宇、工业园区、4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可以是单独房间,也可以在“职工之家”内设置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确保舒适、隐秘、卫生和安全。火车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
对于母婴设施的命名,《意见》要求母婴设施应统一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标识名称建议统一定为“妈咪小屋”,也可使用其他统一规范的名称,如“母婴室”等;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洛阳日报记者 姜明明 通讯员 孙雪芹)